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市医保发(2020)62号,自2020年8月1日起,西安市参保职工执行以下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第一次住院850元,第二次住院800元,第三次住院55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88%,1万元以上至5万元91%;退休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91%,1万元以上至5万元94%,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95%。
3、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调整为: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从90%调整为94%,其它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2%。
4、参保职工在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4%。
5、参保职工在使用特药时(须提前审批),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76%。
6、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